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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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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内林资发„2005‟221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林业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林管护,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公益林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该•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建议等,请各地及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林业管理办法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2005年9月6日印发共印100份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公益林保护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益林发展总体规划‣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盟市、旗县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做好公益林保护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管护人员要深入农牧户,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宣传,营造人人爱林、护林的氛围。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资源及其管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报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定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监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协调和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第九条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益林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区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培育、保护管理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负责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部门间的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盟市、旗县要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公益林管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公益林管护第十一条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是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行政村是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个人承担。第十二条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管护难易程度,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由远至近编号,绘制管护责任区分布图。管护责任区要保持小班完整,要有明显界线。第十三条公益林管护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用专职护林员、联户管护、管护队和管护站等多种形式。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可以个人管护或联户管护。第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管护责任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签订;村集体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其它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按日历年度一年一签。第一年管护期满后,经考核符合管护合同要求且本人同意继续从事管护工作,可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同意从事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单位收回管护责任区,另行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管护责任。第十五条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护人员必须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盟市、旗县要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对管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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