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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回避制度 第一篇:公证处回避制度公证处回避制度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第二篇:回避制度[定稿]目的: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回避的程序。组织方式:阅读案例4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学生完成作业案例4个。一、回避的概念、目的和意义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免司法人员的角色冲突,不至于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分离,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有利于保持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信任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三、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回避的复议: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阅读案例案例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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