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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石油公司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通知(试行)(本站推荐)

第一篇:关于《宁夏石油公司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通知(试行)(本站推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分公司石化股份宁安函[2010]12号关于《宁夏石油公司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通知(试行)各地市公司、各油库:根据《内控手册》管理要求,为规范我司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本着厉行节约,降低费用、延长使用的目的,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公司配发各油库、加油站的计量器具,必须指定专人(计量员)使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养,做好台帐,保养记录,使用时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损坏,逐级建立计量器具档案。2.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卧式油罐:4年;量油尺:1年;温度计:1年;密度计:不超过2年;20L标准计量罐:1年;加油机流量计,以当地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检定(校准)周期为准。3.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暂定:玻璃制品半年以上;量油尺:油库4把/年、五千吨以上加油站3把/年,五千吨以下2把/年,以旧尺换新尺;所有铜制品以旧换新。4.各油库、加油站配发的计量器具、必须达到使用年限,方可换领(特殊情况需换领的要附专题报告并进行交旧领新);5.计量器具由宁夏石油分公司统一购置,由公司统一发放管理。不得使用自行购置和未经公司质检站或技术监督局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此通知二○一○年六月十日第二篇: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第十二条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三条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第十四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四章型式批准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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