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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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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第一篇: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人防办: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2004年6月16日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现就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收费标准。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所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四、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在收费地点醒目处进行公示,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04月28日第二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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