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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 第一篇: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工作意见(2010年5月17日)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界定(一)无理访是指,经中央政法部门或省直政法部门作出终结认定后,仍继续上访的行为。(二)非正常访是指,上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其他敏感地区上访的行为。(三)非法访是指,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对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实行分类处理(一)对无理访的处理上访人坚持无理访,但尚能有序活动或仅有越级上访等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着重疏导情绪,化解心结,转变错误思想和认识,实行教育稳控。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训诫、法制教育,责令有关部门对其教育稳控。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对非正常访的处理对非正常访人员,第一次予以训诫,训诫后再次非正常访的予以警告;对警告后继续非正常访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行政拘留后再次发生非正常访的,予以劳动教养。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等敏感地区上访,实施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实施“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对非正常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三)对非法访的处理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缠纺、闹访,有过激行为,威胁到接访人员或接访场所安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接访地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对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的,可以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上访人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三、责任主体(一)教育稳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上访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党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人户分离”的,责任主体为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二)对被教育稳控的上访人,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包案,协调指导做好相关工作。辖区派出所和上访人所在单位(村、居)要积极配合。设区市、县级维稳办负责督导协调。(三)教育稳控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有特殊情况的,由设区市维稳办协调或指定。(四)非正常访、非法访行为的处置主体为政法机关有关部门。对非正常进京访,由上访人反映案件的办案单位将人接回,省公安厅负责与北京市公安机关接洽,收集、固定证据,并向有关公安机关移交,由信访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在省内发生的非法访,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带离现场、调查取证;信访人反映案件的办案单位负责接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有异议的,由行为发生地和人员归属地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确定。四、工作程序(一)依法处理非正常访、非法访工作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二)教育稳控程序转办交办。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确定需教育稳控人员,向省维稳办发教育稳控转办函,省维稳办向有关市维稳办发出《教育稳控督办函》。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教育稳控工作对象。工作反馈。各市维稳办接到到省维稳办《教育稳控督办函》后3日内,向有关县(市、区)党市、政府通报,提出稳控工作要求;10日内,向省维稳办反馈县级包案领导和稳控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各地确定的教育稳控工作对象的情况自行掌握。五、责任追究(一)对转办交办后。因教育稳控工作不力,发生重复无理访、非正常访或闹访、缠访的,省维稳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对一年连续二次被通报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警示”。经警示后整改效果不明显,再次发生非正常赴省进京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二)对因教育稳控和处置工作措施不当,授人以柄,引发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对以教育稳控和处置非法访为由,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上访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篇: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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