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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费收缴和使用的补充管理办法

第一篇:关于团费收缴和使用的补充管理办法共青团襄樊学院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和使用的补充管理办法第一章团员团费的交纳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按期交纳团费是每一名共青团员的应尽义务和必备条件。团员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是团员在经济上对团组织的支持;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第二条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学生团员团费按每人每月0.50元标准收取;团费由各班团支部收缴,以系为单位上缴学院团委。第三条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第四条团员应按月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第六条按时足额交纳团费是团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是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推荐入党的必要条件。第七条各支部在团员交纳团费时应填写统一的《共青团员团费缴纳明细表》,做好收缴登记工作。第二章团组织团费的留用和上交第八条团组织收取、留用团费的比例各系分团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上缴团费,院团委审核验收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系分团委留用,具体比例为:城市校区按实缴团费的30%返还系分团委,院团委按50%返还隆中校区集中使用。第三章团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团费的主要用途:1、购置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团员卡片及插档和封面、团员证登记册、注册章、团费收支帐册、团支部团费收缴报告单、团费收缴卡、团员专用奖励标记、团员处分表、《团章》等);2、团员教育;3、订阅团刊、团报;4、团干部培训;5、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6、各级团组织举办的团员教育活动;7、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第十条团费的使用程序:1、分团委活动经费使用申请:一般性常规活动,经费小于200.00元,由分团委审批,并按城市校区和隆中校区报院团委备案;活动经费200.00——500.00元,分团委审核并报院团委同意;活动经费超过500.00元,分团委审核、院团委审批并报主管领导同意。2、团委活动经费1000.00元以下,由团委书记审批;团委活动经费1000.00元以上,由团委书记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使用。第十一条建立团费专管制度各级团组织的团费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记账和经管现金应该由两位同志分别负责。各级团组织的团费管理工作应由组织委员或委派作风正、工作严谨、办事认真的同志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管理团费的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在调动前办好移交手续。使用团费须建立“一支笔”的专人审批制度。有团费留用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建立团费记帐制度可以留用团费的各级团委、独立团总支、团支部必须建立团费收支帐簿的制度,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要求团费要与其他活动经费分开使用、分别做帐。团费收入和支出需要有凭证,并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凡留用团费的团组织,应将团费的单据、各种原始凭证和团费公布报表,保存五年后销毁。销毁清单由团组织负责人会同管理人员一起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院团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团费收缴管理办法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各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交纳和管理办法》。第一条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期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第三条共青团员每学期同一交纳该学期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部负责收取。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第四条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期0.6元/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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