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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青岛市司法局

第一篇:关于加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青岛市司法局制发机关:青岛市司法局成文日期:2009-02-25编号:***20090045标题:关于加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计算机及其网络、移动存储介质安全保密管理,加强局机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关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对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管理第一条涉密计算机应登记备案,定期核查,确定使用人和责任人,实行专机专用,定点存放。未经批准的无关人员不得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操作。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应设置数字与英文字符混合使用的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严禁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第四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连接或间接连接到政务专网(金宏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非法外联监控软件。第五条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非涉密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携带外出,确须携带外出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必须进行登记,在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由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维修。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数据清除工具彻底删除存储部件中的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报废销毁,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到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严禁自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处理。(二)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接入政务专网(金宏网)、内部局域网和其他内部办公的计算机,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内部工作信息,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非法外联监控软件。任何处室、个人不得擅自将内部(金宏网)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政务专网(金宏网)和其他内部办公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含电子邮件)。第十二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输(含电子邮件)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第十三条个人持有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三)涉密及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本规定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手机等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第十四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建立台帐,由单位统一一登记、编号、标注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定点存放。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按密级标识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第十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般只能在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保密措施。第十七条感染病毒、木马移动存储的设备应立即进行病毒查杀,防止病毒、木马在局机关办公网络中交叉感染。第十八条对发生故障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做报废处理。需要进行数据恢复的,必须到由国家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需要销毁的,应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统一到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严禁自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处理。第十九条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局保密办每半年组织一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情况的检查。第二章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凡是标明密级或内部资料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对没有标明密级,但认为信息内容敏感可能涉密的,须由局保密办研究确定。第二十一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对不是本单位产生的信息,需要上网发布时,应征得原信息产生单位同意后,方可发布。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秘密。第三章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局保密委(由局领导和各处室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局机关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局保密委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和各处室内勤组成)负责计算机安全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局保密委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局机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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