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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调整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0月起,新参保人员(指从未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五险报增材料变更为:1、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3、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洗印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白底);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以上材料需要说明的是:1、上述变化提到的新参保人员,泛指全部新参保人员,不受户籍性质的限制;2、身份证复印件仅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对于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的情况,员工可填写《户籍性质确认声明》代替;4、对于照片的要求请参见《照片的要求》,与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工作中对照片的要求保持一致;照片背面需工整注明员工姓名;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需填写完整后机打,不能手工填写;照片需粘贴在右上角指定位置,登记表右侧背面与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原《表二》、《表三》自10月起将停止使用;6、基本医疗长期驻外业务所需材料保持不变。除上述参保材料发生变化外,社保中心于10月起不再为新参保员工出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而是改为发放《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单位凭此证明按取卡日期进行取卡。经我司与社保中心协调,该证明发放后,仅作为员工在使用期限内就医的凭证,领卡前不回收该证明。为了保证员工及时参保,以下注意事项请贵单位引起重视:1、以上要求自2010年10月起执行,10月新参保人员将按照新政策的要求收取相关材料;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表格可通过我司网站“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3、新政策中对照片、表格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请贵单位及新参保员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因材料审核不合格造成无法按时参保,导致医疗报销、工伤申报等受到影响;4、在社保中心以贵单位名义单独开立社保帐户的客户,我司相关部门将另行通知。第二篇: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的精神,为保证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尽快领到社保卡,同时也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从2010年10月份起,将对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的信息进行调整与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首次在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因故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中的本人页(如个人信息有变更,须同时提供变更页,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复印件;(三)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加洗的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四)复印证件要求:1、《居民身份证》只需复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户口簿》复印本人页,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如图1)2、《户口簿》有变更页的,按上下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如图2)注:本市城镇职工提交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外埠城镇职工提交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及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二、参保单位报送新参保人员材料要求:(一)参保单位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准确录入参保人员五项个人基础信息,即: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同时按要求采集录入其他个人相关信息。(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位置。参保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必须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申报。(三)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将一份粘贴照片的《登记表》右侧背面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图中黑色区域背面对齐粘贴)(如图3),并单独整理上报;另一份《登记表》无须与证件复印件进行粘贴。图3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社保中心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统一为新参保人员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参保单位凭此证明按取卡日期进行取卡。四、2010年9月及以前中断参保且未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再次核对与采集的参保人员,2010年10月以后续保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五、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农业户籍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类别由本市/外埠农民工(1%)变更为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12%)的,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时,还应提交打印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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