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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第一篇:养老保险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城单位:《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五)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2年6月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第八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九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出口)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对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第十条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第三章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一)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A4纸张)和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各二份,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二)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组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收缴养老保险费,出具陕西省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费票据,填写《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三)镇劳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保费上缴情况,填写《缴费汇总表》,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和电子档案,审核后退回镇劳保所存档。(五)镇劳保所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第十二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电子和纸质档案,定期录入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三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五条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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