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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报废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三、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五、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六、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市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并记录出生证明号。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张岩峰,严格执行哈卫联发[2005]36号文件要求,要做到章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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