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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卿诉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合集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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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卿诉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合集5篇]

第一篇:刘玉卿诉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刘玉卿诉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刘玉卿,男。委托代理人马根富,男,1948年1月2日生,蒙古族。被告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侯红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郝景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伟星,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玉卿诉被告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玉卿的委托代理人马根富、被告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郝景太、赵伟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玉卿,1999年3月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原所在单位洛阳轴承集团平顶山兴州机械厂(以下简称兴州厂),按时将刘玉卿有关办理退休材料报送被告市劳动局审批。因原告原所在单位拖欠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费,被告未及时审批原告退休。请求确认被告不及时审批原告退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按照豫政办(1999)57号文件增加养老金的规定,赔偿原告1999年3月至12月养老金2944.64元及从1999年7月起每月应当增加的养老金75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挂号信查单;2、刘玉卿申请复查不作为的申请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被告辩称:一、原告刘玉卿起诉行政不作为证据不足。我机关没有收到原告寄送的信件,不清楚信件内容无法答复。原告原所在单位1999年12月向我机关申报原告退休,1999年12月份之前,原告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岗位上工作,其原单位并没有通知其退休,也未向我局申请为其办理退休审批。刘玉卿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领取了养老金,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二、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起诉称:“由于原兴州厂在1999年期间,拖欠市社保局的统筹养老金,市社保局不予及时办理”。却起诉了市劳动局,属于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玉卿的起诉。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核定刘玉卿退休(职)养老金待遇通知单;2、刘玉卿退休审批表;3、市劳动局机构代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市劳动局机关职工花名册。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张玉梅退休审批表;2、程远钦退休审批表;3、原兴州厂4、12月份工资计算表。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2002)平经破字第3-16号经济裁定书;2、(2002)平经破字第3-17号公告。本院经审理查明:刘玉卿,男,1944年3月15日生,1964年12月参加工作,原兴州厂底火辊光工。1999年12月15日,市劳动局向市社保局发出《核定退休(职)养老金待遇通知单》,内容为:经审查,下列10名同志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请为其核定养老金待遇,(名单中包括刘玉卿)。1999年12月22日,市社保局养老费用支付科作出刘玉卿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意见为从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58.09元。1999年12月21日,刘玉卿原所在单位兴州厂劳动人事科与其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平顶山市重工业局劳动工资科,在刘玉卿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意见栏内分别加盖公章。1999年12月27日,市劳动局审批意见为:同意退休,从下月起执行月基本养老金358.09元,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02)平经破字第3-16号经济裁定书,终结兴州厂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02)平经破字第3-17号公告,公布兴州厂于2002年3月7日宣告破产还债,2002年9月19日终结破产还债程序。2008年11月,刘玉卿向市劳动局邮寄了信件,邮局于2008年11月27日将刘玉卿的信件送至市劳动局,市劳动局未对刘玉卿的复查申请进行答复。刘玉卿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1999年9月,经原兴州厂申报,市劳动局批准该厂职工张玉梅、程远钦退休。再查明:1999年9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豫政办(1999)57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等条件,并已办理或确认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其中规定工龄30-35年(含30年)、月养老金300-400元(含300元)的月增加标准为65元;工龄35年以上(含35年)、月养老金300-400元(含300元)的月增加标准为75元。本院认为: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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