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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要注意两个

第一篇:劳动保障监察要注意两个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提高监察工作质量,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公开”为:(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十不准”为:(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均属违纪行为,都要认真核查,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举报电话号码为(0371)5907638.四、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要注意两个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提高监察工作质量,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公开”为:(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十不准”为:(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均属违纪行为,都要认真核查,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举报电话号码为(0371)5907638.四、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劳动保障监察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摘要】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则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生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在市场经济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专门针对监督、敦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运而生。劳动保障监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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