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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家律师全文解析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专家律师全文解析专家律师全文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4月7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王德平出处:本文已被浏览1054次专家律师全文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高珩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朱政高珩律师解析】: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是为了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实施条例也有个别条款对《劳动合同法》有所突破,故实践操作中应注意实施条例的正确理解。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朱政高珩律师解析】: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监督《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权利。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朱政高珩律师解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原游离于劳动法体系外的组织被明确纳入劳动法调整。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朱政高珩律师解析】: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根据本《条例》规定,可直接作为法定的用人主体,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有在得到用人单位的委托后才能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其形成的即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朱政高珩律师解析】: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不考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该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避免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若劳动者虽然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不能以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保留劳动者收悉该通知及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朱政高珩律师解析】:不论何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二倍工资的支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后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样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朱政高珩律师解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实际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直至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实际用工第一个月的时间为给用人单位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论最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均无需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政高珩律师解析】: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实际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超过一年后,双方则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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