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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成为最大的热点。下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一、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如下目的:1.与国际接轨: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的主导形式,并明令限制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欧洲模式下,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普遍的用工制度,定期劳动合同是特殊性质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关系。德国的《解雇限制法》规定,设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要有正当事由。通过对定期合同的限制,进一步确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导地位。《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2.我国的现实情况的需要: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不能从企业的发展中受益而产生与企业的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满心焦虑的情况下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只有和谐,才能稳定。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正因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立法者才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一)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多数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但是也有一些企业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年龄大、工龄长的职工和临时工、低技能工人加以辞退。或者买断工龄长的员工的工龄,再重新聘用。一些企业还专门成立劳务部门搞劳务派遣工作,甚至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农民工,其中还有的打算每年注销企业再重新招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叫嚣就是不跟农民工签合同……他们认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给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现在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人络绎不绝,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那么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或降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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