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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悬赏分:30|解决时间:2009-6-1717:31|提问者:davislover甲:用人单位乙:劳动者乙已在甲工作8年,期间甲为乙交纳养老、失业等社保费用。2007年8月,乙因违反工厂工作规程被甲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乙多次催讨无结果,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问:(1)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甲的行使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未给乙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乙应如何进行维权?最佳答案1.根据>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是合法行为.2.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已乙可到当地社保机构或劳动部门投诉.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第二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一、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1)(2分)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2分)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3)(2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4)(3分)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答案: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为被告,因其与施某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2、不存在。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3、施某与陈某如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则陈无需申请劳动仲裁;如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则需申请仲裁。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情况下,陈与劳务派遣公司建交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2年固定期;陈某在合同劳动期限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二、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2)(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3分)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答案:1.组成不合法。包括代表的组成不合法;主任的身份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不合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2.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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