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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案例 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案例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贾某是四川来京务工的青年,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贾某到一建筑工地进行电焊测试,经测试通过,用人单位的一名施工组长当场就决定录用他,并让他第二天来上班,同时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天早上,贾某早早地到了工地工作,因为对工地不熟悉,结果跌人工地的电梯井,造成颅骨骨折,治疗费用花了好几万元。贾某想认定工伤,于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要求贾某提供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于是,贾某家人又找到了建筑单位,要求单位认定贾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贾某的家人不服,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用人单位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呢?同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涉及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具体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上面的案例中,贾某与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展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发生的争议(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护发生的争议(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全等发生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人事仲裁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邮箱hulvshi119@163.com。第二篇: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一、联系方式1、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66路、129路公交车到市政务办公区站下车电话:35363323536410353640935361532、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合肥市长江路333号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大院内(汇通商厦后面)电话:(0551)2663119邮编:230061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4、非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5、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委托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办事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5、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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