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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4-02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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