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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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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

第一篇: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准确运用计分方法反映劳教人员所内表现,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第三条劳教人员计分考核试行日记载、月小结、季度评语、分值累计、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计分考核结果是劳教人员适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计分方法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遵守纪律、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部分,自劳教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考核。第六条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分为基础分、奖分和罚分,每月基础分与奖罚分之和为劳教人员月考核总分。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第七条劳教人员每日基础分10分,其中:遵守纪律3分,教育学习3分,生活卫生2分,习艺劳动2分。劳教人员准(放)假、因病住院的,按日基础分计分。第八条劳教人员因无习艺劳动任务、节假日休息等原因不参加习艺劳动或学习的,按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的基础分计分。劳教人员因病、残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的,按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的基础分计分。第九条劳教人员有突出表现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劳教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罚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但不得出现负分。第十条劳教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分或罚分条件,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或罚分。第十一条劳教人员因同一行为获得表扬、记功奖励或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不再给予奖分或罚分。第十二条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期间,不纳入计分考核范围,但其原有积分仍然有效。第十三条劳教人员有依法提出复议、诉讼或控告的权利,但利用复议、诉讼进行无理取闹的,应视其情况予以罚分或作其他处罚。第三章计分标准第十四条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达到以下要求的,可得到相应的日基础分:(一)遵守劳教人员守则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的,可得到遵守纪律的基础分;(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尊重授课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得到教育学习的基础分;(三)遵守劳教人员日常生活规范,搞好环境、内务、个人卫生的,可得到生活卫生的基础分;(四)按时参加习艺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爱护习艺设施和劳动工具的,可得到习艺劳动的基础分。第十五条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分:(一)拾金不昧的,奖1-2分;(二)在报刊上发表稿件的,奖1-3分;(三)积极参加学习、训练,成绩优良的,奖2-3分;(四)经常超额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奖2-3分;(五)自觉接受教育转化,并帮助教育转化他人有明显成效的,奖3-5分;(六)在市劳教局或劳教所(站)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奖3-5分;(七)参加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获得一科以上合格证书的,奖5-8分;(八)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奖5-8分;(九)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奖8-10分;(十)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5-10分;(十一)在抢救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奖5-10分;(十二)阻止他人自杀或逃跑的,奖10-15分;(十三)有其他良好表现的,视情形予以奖分。第十六条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罚分:(一)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习艺劳动或其他集体活动的,罚2-5分;(二)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违反课堂纪律,损坏教学设施器具的,罚2-5分;(三)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罚2-5分;(四)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标识标牌的,罚2-5分;(五)消极劳动,屡次不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罚2-5分;(六)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不合格的,罚5-10分;(七)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的,罚5-10分;(八)偷工减料,造成习艺产品不合格的,罚5-10分;(九)违章作业,故意损坏习艺劳动工具或设备的,罚10-15分;(十)恃强凌弱、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罚10-15分;(十一)引诱、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罚10-15分;(十二)无理取闹,抗拒教育转化的,罚10-15分;(十三)造谣惑众、散布不利于教育转化言论或拉拢落后人员,妨碍他人教育转化的,罚10-15分;(十四)拉帮结伙,互相包庇,扰乱管理秩序的,罚10-15分;(十五)私藏通讯工具、现金、刀具、绳索、铁器、酒等违禁物品的,罚15-20分;(十六)有赌博、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罚20-25分;(十七)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罚20-25分;(十八)蓄意破坏或行凶的,情节较轻的,罚20-25分;(十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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