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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篇: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青教公租房”)是解决青年教师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也是学校调度房源、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不得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上市交易、分割登记、分户转让。第三条江浦校区新建青教公租房总建筑面积26395平方米。住房户型包括建筑面积46.92平方米和62.28平方米两种。第四条学校青教公租房的租赁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以下组织机构保障青教公租房工作的顺利开展。(一)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资源保障部、人才资源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部、后勤服务部、基本建设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三名青年教师代表组成。监察处对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主要职责:1、研究和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2、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3、监督检查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二)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资源保障部负责人任组长,人才资源部、后勤服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园安全部、计划财务部、基本建设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两名二级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2、制定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3、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的资格;4、完成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入住资格及条件(一)本校青年教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学校在岗在编的事业编或雇员制人员,且学校没有周转住房或退出已有学校周转住房的人员。(二)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以一方申请。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青教公租房(一)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有私有产权房屋的;(二)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或使用学校公有住房的;(三)出国逾期未归者;(四)在南京市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五)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六)经学校研究认定不能入住者。第四章申请和核准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申请青教公租房,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租赁青教公租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和共同租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三)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四)与学校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工作程序(一)公布房源;(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各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工作小组报送;(三)工作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工作小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工作小组予以登记,向学校公布登记结果,并通知各部门及本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作小组通知各部门及本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按照申请人的职称、学历、年龄、进校时间等因素进行房源分配(一)46.92平方米的住房: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二)62.28平方米的住房: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第五章租期与租金第十一条租期青教公租房的初次租赁期为3年(个人签订入住协议中的租期不得超过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初次租赁期满后,租赁人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入住协议。续租期最多不超过2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当年市场租金。租赁期从入住协议签订之日计算,申请续租者须经工作小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租金学校青教公租房租金标准以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基准价(含物业管理费),并按物价局的核定价动态调整。(一)初次租赁期按基准价的70%缴纳租金;(二)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当年市场租金;(三)初次租赁期内基准价保持不变;(四)租赁人在期满前未能与学校达成续租协议且未退房的,按租赁逾期处理。租赁逾期从逾期的当月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缴纳租金,直至退回为止;(五)租金由计划财务部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代扣。无法在工资中代扣的,由本人每月10日前到计划财务部缴纳。第六章入住程序及管理第十三条青教公租房入住程序(一)青年教职工租赁青教公租房须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由资源保障部代表学校与租赁人签约;(二)租赁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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