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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篇:卫生院诫勉谈话制度XX卫生院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油松岭卫生院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一)卫生院领导人员;(二)卫生院各科室领导干部。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三)对于科室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卫生院2011年1月1日第二篇:诫勉谈话制度东升一中党支部诫勉谈话制度一、诫勉谈话的范围班子成员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二、诫勉谈话的实施1、当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学校支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2、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校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支部书记、副书记主谈;其他有关人员的谈话,由校分管领导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3、决定对干部的谈话,应当由校支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4、对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三、诫勉谈话的内容1、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四、诫勉谈话的要求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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