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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分析[大全5篇]

第一篇:双重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分析一、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同一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可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保缴纳风险首先,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员工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仍在存续期间则原单位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不能重复参保,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建议由员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说明在新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原因,结合其社保缴费证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证明新单位过错较小,将损失降到最低。其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同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该规定目前尚难以操作。第二篇: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李建平律师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即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新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也不得招用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招用了该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篇: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曾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已被打破。现阶段,在兼职、停薪留职和国有企业职工内退、下岗或待岗就业三种情形中,可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这里的具体的案例是,职工林某与某电力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侵权事实待岗外出兼职受伤引发争议林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林某离岗休养,该公司除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只给他发基本生活费。由于生活压力较大,林某来到一家电力公司做塔吊机械维修工。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该电力公司为林某申报缴纳了工资薪金所得税。2007年4月17日,林某受电力公司指派在赴某省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同年11月27日,电力公司为林某预交4万元住院费。出院后,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电力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林某不得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6月,仲裁裁决双方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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