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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侦查中人权保障机制5篇 第一篇:反渎侦查中人权保障机制浅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通过,是近几年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次总结,关乎公权配臵与私权利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虽然修正草案中诸多内容检察机关在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与实践中,已经逐渐实行和应用,但正式列入法律条文中,意义深远,表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等刑事诉讼活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要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项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偏重打击犯罪,而人权保障机制相对薄弱。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提高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使人权保障的程序机制得到了完善。”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应当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加强自己侦查办案中的人权保障意识和新形势下的侦查办案能力。一、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概述:渎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的特点:1涉案环节多,责任分散;2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且常与其他犯罪交织;3侦查面临干扰阻力和公开说情:一方面,过失犯罪较多,1涉及部门环节多,涉案人员多,涉案人员不论责任大小,极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互相遮掩;另一方面,贪利性不明显,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容易引起同情,搞部门保护、地方保护。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侵权犯罪的特征:1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权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3直接取证较难;4多是共同犯罪。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专门的调查工作及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完成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二、人权保障概述人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的共同要求,是整个人类文明演化的产物。人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自然哲学中,近代人权概念最先出现于西方,以西方的哲学思想和法学概念作为直接来源。格老秀斯、洛克、卢梭等提出自然权利说,认为人享有的权利与生俱来、出自本性,不可剥夺,并借助社会契约论将自然权利与现实社会相联系,人们依照社会契约放弃自然权利,建立国家,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主权者。现代西方人权思想纷繁复杂,但仍以“自然权利”思想为其精髓。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人权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出人权发展过程中由应然到实然之逻辑必然,它使人权从理想走2向现实。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运用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以及其他方法保障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确认的人权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资产阶级革命后,各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将人权保障的内容载入法律,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自此,人权理论进入法制领域。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人权是一个社会存在必须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拟制性(有可能是罪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遭羁押,自由权等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其应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主体,自不待言。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人权。笔者以为,凡是参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的人都应成为人权保护的主体。刑事诉讼中所保护的人权不应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国家权力侵害权,还包括被害人已受犯罪侵害的求偿权,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安全、顺利履行诉讼义务而必备的权利,以及履行诉讼义务后导致利益受损的求偿权,一般公民享有的安全权、健康的生存环境权、工作权、劳动权、学习权乃至各项政治权利。三、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即外在价值。它是刑事诉讼对于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实现某种目的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即刑事诉讼对于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所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刑事诉讼的实施对于实现公正、效益、秩序等价值所产生的作用。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显而易见,它的存在一直获得大家的公认。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只强调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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