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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5则范文 第一篇: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团总支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学委员会)。在每年9月底举行一次双代会。在特殊情况下,由团学委员会提议或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代表提出,可召开特别双代会,亦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双代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双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二条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双代会代表或团学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情况下,以达到到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双代会章程修正案;(二)讨论和决定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审议和批准团学委员会报告;(四)选举团学委员会委员;(五)应当由双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条双代会代表任期一年,代表受原选举班级监督,原选举班级有权依照规则取消本班级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并补选新的代表。第四条双代会代表资格:(一)凡就读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承认本章程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三)品学兼优,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期德育考核合格,未受过任何处分,勤奋学习,成绩良好,无重修科目;(四)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第五条双代会代表的基本权利:(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双代会的重大事务;(二)对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三)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或以选区名义提出有关议案,对学生各级组织或其下属部门提出质询案,受询部门必须负责限期答复。以选区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必须由选区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应当由双代会代表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双代会代表的基本义务:(一)自觉遵守双代会章程,执行双代会决议;(二)维护工学院宁海学区和学区学生组织的声誉;(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学生组织及其他代表的利益;(四)积极参加工学院宁海学区团总支、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五)双代会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实施各项规则、条例、决定,应当同原选举班级和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大家服务。第七条双代会代表的产生:(一)由上届团学委员会负责组成新一届双代会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负责代表选举及资格认定;(二)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大一、大二年级代表为本班人数的16%,大三年级代表为本班人数的6%。第二章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第八条团学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双代会负责及报告工作。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区团学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第九条团学委员会由双代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要求得票数超过半数。第十条团学委员会候选人条件:(一)必须是双代会代表;(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三)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第十一条团学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一)各班推荐,每班推荐名额不超过5名;见(0306表)(二)团学委员会成员推荐。每位委员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三)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负责审核、筛选并报送双代会筹备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团总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6名,学生会主席1名,双代会常务秘书长1名,学生党小组组长兼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1名,团总支副书记兼学生会副主席1名,社团联合分会主席1名,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1名,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1名,其他委员若干。第十三条团学委员会职权:(一)在双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双代会决议,决定学生团学组织的重大事项;(二)解释学生组织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三)选举批准任免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以上(含部长)岗位职务;(四)领导和协调工学院宁海学区各团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工作,听取各团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五)团学委员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团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其团学委员会委员资格;(六)其他应由团学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第三章双代会常务主席团第十四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是由学生党小组、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社团联合分会、青年志愿者分会组成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组织领导核心。主席团成员组成:学生会主席、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学生党小组组长兼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团总支副书记兼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任期一年。任期中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党小组、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分会主席、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共同监督考核。第十五条主席团职权:(一)负责起草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分会、青年志愿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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