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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论述案例

第一篇:国际法简答论述案例简答:简述国际法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法律原则。(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禁止保留的情况。(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禁止保留的情况有: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简述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1)政府间国际组织;(2)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组织;(3)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简述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四种情形。(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例如,1990年5月,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合并为也门共和国。(2)分离,指一国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领土脱离该国,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独立国家,而被缩小了的原国家仍然存在的一种情况。(3)分立,即“解体”,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新国家,原国家(母国)不复存在的情况。(4)独立,它意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的自主地位,独立的主体一般是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即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布独立的多数实体都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领土。上述四种情况下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国家之间的双方行为,而承认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而且,建交不单单取决于双方的相互承认,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建交谈判,并达成建交协议。(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简述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国国籍丧失的方式。一、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在采取这一原则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国籍法》第3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二、中国国籍的丧失,有两种不同的方式:(1)自动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志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籍。《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不过,《国籍法》第12条也对申请退籍规定了限制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此外,《国籍法》还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简述《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规定。(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简述条约终止的原因。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有: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废约或退约、新约取代旧约、条约不能履行、当事方共同同意终止、情况的基本改变、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发生敌对行为、与新强行法冲突,等等。一、条约本身规定的终止1、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2、条约解除条件成立。二、单方面废止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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