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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篇:大学生艺术团章程大学生艺术团章程2007-10-2515: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艺术团的性质: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艺术团体。第二条:艺术团的宗旨:致力于为学生创造专业实践的平台,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繁荣校园文化艺术生活,引领校园文化潮流;帮助普通专业学生提高文化艺术素质,展现大学生的精神面貌。第三条:艺术团的任务:训练、提高艺术团成员的业务水平;排练出丰富多彩的艺术节目,定期组织汇报演出,在学校营造艺术氛围,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策划学院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认真组织、完成校内外重大演出任务,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文艺汇演和文艺比赛;邀请或聘请校内外文艺界知名人士来艺术团授课,并与各种社会艺术团体进行艺术交流,促进艺术团整体水平的提高;完成校院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艺术团设团长一名(由教师担任)、副团长若干名(由学生担任)。第五条:艺术团下设声乐队、舞蹈队、器乐队、时装表演队。各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第六条:艺术团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主管艺术团的宣传、外联和演出后勤、考勤汇总、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第七条: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办公室主任和各队队长组成艺术团常委会,全面负责艺术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安排等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安排日常训练和演出;审查通过每学年招聘的艺术团新成员;修改艺术团章程;听取并认真处理成员的意见。第八条:艺术团常委会成员由院团委提交建议人选,院党委发文任命。各队队员的任免由艺术团常委会负责并报院团委批准。第九条:艺术团聘请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专业技能水平的教师担任各队指导老师。第十条:艺术团聘请校院相关领导担任顾问、名誉团长。第三章团员第十一条:团员条件1、全院在籍研究生、本科生;2、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3、专业基础较好,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第十二条:团员录用1、团员录用的原则是:自愿报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2、每学年新生进校后招聘新团员,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团员登记表,并发给艺术团团员聘书;3、每学年结束前对毕业班团员进行调整;4、结合日常训练、演出的表现不定期地进行团员调整。第十三条:团员权利1、有参加训练和接受培训的权利;2、有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有自己编排节目并将其选送到艺术团晚会中演出的权利;4、有参加评优的权利;5、有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种团体的权利。第十四条:团员义务1、有遵守艺术团管理规定的义务;2、有保管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3、有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不随意缺勤的义务;4、有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的义务;5、有积极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维护艺术团的荣誉的义务。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考勤1、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训练和演出,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2、各队训练和演出由队长负责进行考勤,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并把统计结果汇总到办公室;3、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参加训练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4、迟到两次折算一次旷课,旷课累计达三次者,进行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五次者勒令退团;5、团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训练和演出必须事先向艺术团团长请假,平时训练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第五章待遇第十六条:正常参加训练和演出可以获得艺术实践课2学分/年。第十七条:艺术团团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不超过30%。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发给荣誉证书并在综合测评中视同学生干部中的优秀等次加1.5分,合格加1分。第十八条:艺术团节目参加专业竞赛获奖的视级别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第十九条:根据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演出和服务场次,在年度综合测评社会工作能力附加分中予以0.2分/场的加分。第六章退团第二十条: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离团者不得参加该年度各类评奖评优。第七章指导教师第二十一条:艺术团的指导教师从本院专业教师中聘任,如确有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教师担任。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负责队员选拔、制定训练计划、组织训练、选择节目参加演出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根据训练、演出等次数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并按25元/课时发给补贴。第八章其它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团委。附:1、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声乐队管理制度》2、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舞蹈队管理制度》3、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器乐队管理制度》4、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时装表演队管理制度》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一、声乐队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及职能声乐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其主要职能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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