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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寨河整治工程合同 第一篇:大寨河整治工程合同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袁河村境内大寨河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承包人:江苏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招标,由江苏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袁河村境内大寨河整治工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袁河村境内大寨河整治工程2、工程地点:新洋经济区袁河村境内3、工程内容: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袁河村境内大寨河整治工程的施工,河道全长约2000m,清淤量约19676m3。具体做法详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2015年河道整治实施方案。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合同开工日期:2015年4月22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5月6日;合同工期:15日历天;该工程无任何抢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不能按期交付合格工程的,每推迟一天竣工,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四、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2、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如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格要求,除无条件修整至合格后,发包人有权扣工程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五、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168800.00)(含预留金9700.56元)六、工程付款开工不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并完成结算审核后付至核定结算总价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付清。上述款项均不计任何银行利息和财务费用。上述中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暂列金额后的总价。七、工程结算1、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和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2、结算价=实际完成并经发包方认可的清淤工程量×中标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3、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是指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按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的《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信息价和市场行情价执行计算后下浮(下浮幅度为17.99%)。4、结算的清淤工程量为实际完成的清淤数量,结算时仅计算清淤的工程量,清淤工程量以发包人委托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清淤量为准。5、河道整治清单项目最终结算的全费用综合单价=8.14*(159099.44/160162.64);八、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九、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约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办事处)仲裁。十、其它1、发包人委派同志全权负责处理工程施工中的日常事务;2、承包人委派欧晶晶同志作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处理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务;3、监理单位委派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的监理事务,并按国家规定承担监理责任;4、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指挥施工,中途如离开,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超过三次(每次连续不超过3天)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5、承包人负责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地方矛盾,费用自理,发包人可配合;6、承包人应保证工人工资及时发放到位,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视其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拖欠工资纠纷,按拖欠工资总额的2倍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7、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相关的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理;若承包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并且影响到发包人的工程进度和相关工作,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提取费用处理相关事务,如工程款不足以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直至追偿承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须根据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8、各种应由承包人交付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9、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处理;10、承包人结算报审时,如核减率在5%以内,则由发包人支付审核费用;如核减率超出5%,则其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按核减数的5%计取咨询费。该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11、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5月22日;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代表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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