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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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一篇: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日期】2006-06-23【生效日期】2006-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驼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国家和本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畜禽的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第四条第四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六条第六条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第七条第七条禁止养殖区是指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第八条第八条控制养殖区是指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第九条第九条适度养殖区是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第十条第十条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鼓励其过渡为大中型养殖场。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因政策调整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评估和补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养殖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二)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四)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以及粪便、废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五)养殖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六)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畜禽标识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畜禽养殖场。畜禽标识代码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父母代以上的种畜禽场、种畜站,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卵孵化和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畜禽饲养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二)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的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养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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