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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篇: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第六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第三章评价第九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第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多次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十四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第十五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第四章升级、跳级、留级第十六条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十八条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第五章休学、复学第二十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第二十二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第二十三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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