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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共5篇) 第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宁人发„2004‟35号),结合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简称《评审办法》)。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把中小学教师的师德修养、社会影响、政治觉悟、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确保评审质量。第三条评审范围和对象: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中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职能划分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委库组成人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人选的推荐,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条件的审核,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二、各市、县(市、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学校(单位)应制定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及评审推荐规则,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产生办法及领导小组成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上报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四、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意见;市级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意见。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按照原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自治区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第七条推荐程序一、个人申请。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材料,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提交本单位。二、单位考核。由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其进行教学能力(说课或做课)测评;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的,还须进行论文答辩(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没有条件的学校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办组织)。答辩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或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三、推荐公示。对通过德能勤绩综合考核、教学能力(说课或做课)测评、论文答辩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应在本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和推荐。对考核推荐不合格或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按照相应的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正高级和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对评审对象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做出评价。二、评委库成员要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被社会各界和学科同行广泛认可的教师和专家组成;正高级教师评委会要由全区教育领域的知名教师、专家与学者担任,其中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高级教师及以下评委会委员从评委库中产生。评委库成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三、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5人,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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