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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5篇范文)

第一篇: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2006-06-1916:32中安在线【专题】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调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活动。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依法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以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其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五)其他有关工资支付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的地点、场所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计件或任务的完成情况约定。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应当书面提前通知;未书面提前通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三)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第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分别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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