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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催款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第一篇:寄送催款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寄送催款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那么以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以此材料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在超过2年时间后,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可行吗?以下由易法通专业律师分不同的情况给予一一说明: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此时,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此时,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此时,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所述,易法通专业律师友情提示,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第二篇: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又将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规定时效制度可以让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丧失权利,以保证现存状态的长期合法化。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也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哪些事由可使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权利因此不会丧失,成为诉讼时效中探讨的焦点问题。二、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五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三、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探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情形,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否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存在争议。(一)与起诉具同一效力的中断事由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尽管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应具备与起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二)司法介入对时效的影响司法介入是指权利人或义务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而受到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以及法院的刑事审判。笔者认为,如果权利人被司法介入,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合法民事权利无法行使,符合时效中止的理由,应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以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和补救机会。如果义务人被司法介入,时效应中断。1998年4月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8年4月2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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