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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一篇: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统一管理。第四条基金项目分为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第二章申报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科研开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现场申述、答辩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第十五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凡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不得参与评审。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做出结论性意见。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第四章实施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按计划进度组织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科研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再申报基金项目。第二十八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撤销项目、缓拨经费、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处理:(一)未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的;(二)未经同意延期,超过两年未完成或完成后未申请结题验收的;(三)项目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组织管理不力等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五)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六)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七)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第五章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验收材料,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第三十四条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基金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0月31日。第二篇: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8]5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第三条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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