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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评审范围(一)部社科、经济、会计、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工程等8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信息与通信工程、无线电管理与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化、质量与可靠性、计量、科技管理、情报工程、工程技术咨询及中介技术服务等11个专业分评委会,面向部直属各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开展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承担其他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工作。(二)社科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审工作;出版、档案、图书、新闻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信息与通信工程等11个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进行。第三条组织机构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委托部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材料审核、证书管理、业务咨询、日常服务等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评审费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部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或分评委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评审会筹备、评审组组织、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材料报送等工作。委托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发文予以明确。第四条组织评审(一)报送推荐材料每年组织1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5月1日—6月30日为报送推荐材料时间,具体安排以人事教育司通知为准。各单位人事部门按照部职称工作管理办法、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具体条件(见附件一),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并及时将以下材料交送部教育与考试中心:1.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推荐函1份。其他单位委托评审需提供书面委托函1份;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二)1份;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三)1份;4.按《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四)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1套。(二)审核推荐材料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送相应评委会(或分评委会)委托单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补充。(三)召开评审会各评委会(或分评委会)委托单位负责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初评工作、召集评审会,并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服务工作。各评委会按年度评审工作计划,于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1.初评工作各评委会(或分评委会)委托单位根据当年申报人员情况,按专业组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7名以上(单数)的评委会委员和评委会以外的专家组成。初评工作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民主评议申报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形成评审组书面推荐意见,并说明破格晋升和未推荐人员的理由。向评委会推荐的申报人员,必须获得评审组到会人数1/2以上(不含1/2)的同意票数。各评审组要及时填写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五)“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由评审组组长签字。2.评委会评审工作社科等7个非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委托单位,要召集本评委会2/3以上(不含2/3)的委员出席评审会。评审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由副主任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组介绍初评情况,再由评委会进行充分酝酿,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组织意见”,由高级职称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报人事教育司。工程系列各分评委会的委托单位要召集本分评委会不少于17名的委员出席评审会。评审会由常任主任主持,常任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由常任副主任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组介绍初评情况,再由评委会进行充分酝酿,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分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11个分评委会常任主任等人员,审核各分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认可评审结果。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组织意见”,由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报人事教育司。(四)公示评审结果人事教育司组织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将已通过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五)确认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30天内,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人事教育司将发文予以确认。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根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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