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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

第一篇:巴彦淖尔市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巴彦淖尔市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材料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市地形地貌类型齐全,野生动物资源种类繁多,林业“三五”工程和各项生态建设工程成绩显著,林草植被盖度增大、野生动物数量渐增。现境内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野驴、梅花鹿、北山羊、白鹳、黑鹳、朱鹳、金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胡兀鹫、遗鸥、斑尾榛鸡,鸨(所有种)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天鹅、鸳鸯、黄羊、岩羊、鹅喉羚、兔狲、白琵鹭、猞猁、灰鹤、白枕鹤、蓑羽鹤、姬田鸡、棕背田鸡、鹦鹉科、隼科、鹰类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野兔、野鸡、麻雀、刺猬、赤狐、沙狐、狗獾、猪獾、狼、狍子、百灵、石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猎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市区,距国境线10公里以内、铁路和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地区;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禁猎期;禁用工具是指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备;禁用方法是指照明围猎、猎套、设置电网、火攻、烟熏、掏蛋等歼灭、灭绝性手段狩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㈡没有猎获物,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㈡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大的市民朋友们,为了保护我市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了自我的身心健康,放下手中猎枪,拒食盘中野味,争做讲文明、守法律、有爱心的公民,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幸福的生活!第二篇:肃北县森林公安局开展打击野生动物及肃北县森林公安局开展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犯罪和非法贸易活动专项行动的总结为切实保护好肃北县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活动,按照市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犯罪和非法贸易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于2012年4月5日至4月6日开展了打击非法贸易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同时,在县中心路口利用电子频幕等多种方式宣传了“打击非法贸易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森林公安局(酒森公发电[201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日常执法,我局成立了由局长扎扣文同志任组长的专项行动小组,明确了具体责任,并制定了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坚持以宣教为重点,确保此次行动的顺利开展。二.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根据本县实际,此次打击非法贸易野生动物专项行动突出三个打击重点:一是本辖区内几个大型的餐饮场所,二是辖区内各工艺品店,三是野生动物繁殖场所。三.联合执法,合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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