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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申请(5篇) 第一篇:幼儿园申请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一、筹设申请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坚持“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乡镇中心小学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幼儿园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法人代表)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政府、教育或其他部门、公办学校或其他事业单位、企业、集体、公民个人)、招生对象(招生区域范围及婴幼儿起止年龄)、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等)、办园类型(幼儿园、托儿所等)、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机构所在村居证明);3、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4、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5、联合办园的,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二、正式申请申请正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在内的申办报告;3、举办者资格证明(机构所在村居证明);4、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5、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6、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小学初审合格证明;7、联合办园的,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8、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9、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质检报告证明、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证明;10、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11、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12、配保安人员情况(配两名50岁以下的男性保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两人的基本情况形成材料上报;两名保安的投保单的原件、签订的至少一年的雇佣合同);13、有接送幼儿车辆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车辆合格证明、驾驶员资格证明;14、县教体局要求提报的其它材料;三、评估验收教育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登记注册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并在媒体或报刊上予以公告。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以招生。四、年检要求到期年检的幼儿园需提前2个月向登记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登记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告。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山东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县级以上职业教育学校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考核和检查。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规模、班额(一)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园长:3个班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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