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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5篇材料) 第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发布时间:2011-09-01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已对我省扣缴义务人使用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和“广东地税大集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升级,从2011年9月1日起可以进行下载和接受申报,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问题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实行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以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自2011年9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四、个人所得税软件升级问题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客户端软件)版本为1.60.10版,该版本支持WindowsVista、Windows7等系统,已于今日正式发布,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如下流程进行软件升级: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传真号码:020-86000776-808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地税12366热线或登录广东省及各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咨询。2012年1月1日起,对客户端软件的使用、数据处理等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致电12366热线进行咨询解决。对上述纳税服务如有不满意的情况,请致电12366热线或登录广东省及各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的“服务投诉”栏目进行在线投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9月1日来源:省局税政二处第二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沈地税发〔2006〕217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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