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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流程图

第一篇:广西公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流程图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6个工作日)审批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4个工作日)制作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及流程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六、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一)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五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四)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五份);(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http://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3、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5、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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