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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篇: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二篇: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干警及其他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为出发点,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为先、预防未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第五条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㈠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务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㈡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㈢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㈣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㈢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㈣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㈤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㈥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㈦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㈠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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