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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 第一篇: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注意事项和所需的必备材料须在工程竣工报告期限满60天后,才可以到区总工会办理退保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到吴中区总工会领取或下载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退还工资支付担保申请书》两份。(注意:退保款原则上由区总工会的开户银行汇到你企业当初交款时的汇出银行,因此请核对你的汇出银行和帐号。在表格注明盖章的地方必须盖红印章。)2.根据你留下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办事人员会通知你开具收据一张。收款单位请填写“苏州市吴中区总工会工资保证金专户”3.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把原件带来核对,收盖有红印章的复印件)4.提供工程中所有劳务人员从该工程开始施工到竣工的所有工资发放清单(工资单),清单应该由劳务人员签名。(把原件带来,收盖有红印章的复印件)5.提供公示证明一份,公式证明须到吴中区住建局建管处盖章(下有样张)。吴中区住建局地址:吴中区吴中东路169号。(原件,盖法人章,不得盖项目部等部门章)在提供的以上材料齐全后,我们通过建设部门核实该工程没有拖欠工资的,在5个交易日办妥退保手续。6.办理退保手续地址:吴中区吴中东路145号吴中区总工会困难帮扶中心(区城管局旁边)。7.联系咨询电话:***7附:公示证明(样张)我×××建设工程施工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在施工期间没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并按规定就该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拾天,未有任何投诉和纠纷情况。证明单位:甲方(业主方)×××××(建设局盖章)乙方(施工方)×××××××年×月×日第二篇: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三)该工程项目已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名单和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第十条建筑企业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建筑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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