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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第一篇:建筑法规案例分析案例:1、被告:四川某县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某县某建筑工程队原告:四川某县某镇砖厂1989年建筑队与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因该队资格不够,1989年12月23日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订了承建该邮电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搞第二次承包”,签约后建筑公司在该县建设银行开设了账户收拨管理承包费用。1990年1月15日、22日,建筑公司同建筑队签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由建筑公司对邮电局总承包,将该工程交给建筑队全面组织实施,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事项的洽谈,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的拨收手续,并按工程进度和建筑队购买材料情况分拨给建筑队,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等职责。该工程动工后,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邮电楼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书。在杨某组织施工期间,1990年1月4日建筑队派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代表工地同原告签订了购机砖《合同书》,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原告从1990年3月起先后供给工地机砖222500块,计22200元,被告尚欠18924.50元。邮电楼完工交付使用后,所欠贷款仍未付,原告多次找杨某付款,杨某以应找建筑公司给付或者待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后再付,原告未找建筑公司给付。1993年3月原告起诉建筑公司。一审法院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认为: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的,建筑队队长只是工地负责人,建筑队不是该工程承包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所欠贷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追收款的差旅费损失3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建筑公司称:邮电楼工程虽是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的承建合同,实际是我公司与建筑队协作联营修建,根据所签《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和《邮电楼工程联营施工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由建筑队对工程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中是建筑队与原告产生购销关系所形成的债务纠纷。从购销关系形成至今原告都在找建筑队,现在原告起诉我公司承担该债务是完全没道理的,此债务应由建筑队承担。被告建筑队辩称,所欠原告贷款18924.50元属实,邮电楼工程是建筑公司承包修建,经费也是建筑公司管理,建筑队是建筑公司委托的工地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帮助建筑公司履行承包合同。所购材料已全部用于该工程,建筑队向建筑公司上交了管理费,“联营协议和施工细则”是建筑队同建筑公司的问题,与原告无关,本案债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你认为这个案子应如何审理?第二篇:案例分析法规案例分析:1.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外企,2007发生以下事项:(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该项公司由出纳员昨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处理?(7)该公司董事长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人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2.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5.不符合。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6.不符合。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并没有于办理调转手续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7.不符合。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二.(1)该企业采取伪造记帐凭证等手段,隐瞒收入和支出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如偷税,偷税额为多少?(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何进行处理?答:1.属于偷税行为。2.偷税数额=1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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