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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合集5篇)

第一篇: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二)休假证明书: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门诊分诊台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三)诊断证明书: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并逐项登记在本科室诊断证明登记本上。医务处定期抽检诊断证明登记本。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四)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五)医学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七)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需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八)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注:诊断证明登记本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护士签字。第二篇: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中医医院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二)休假证明书: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分管院长审核,医务科签章。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加盖诊断证明章后方能生效。(三)诊断证明书: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并逐项登记在本科室诊断证明登记本上。医务科定期抽检诊断证明登记本。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四)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五)医学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七)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需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八)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注:诊断证明登记本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第三篇: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业务院长同意)。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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