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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第一篇:律师解读福清新闻网-福清侨乡报3月28日讯(记者卢贤明)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哪些亮点呢?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大亮点予以解读。●亮点一: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刑诉法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自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该规定不仅有宣示性、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亮点二: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另外,此次修正案对律师的“会见权”一项,做了修改: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并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必须在场”的规定。如果看守所没有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安排了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亮点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次刑诉法的修改突出规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修正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产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亮点四: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修正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亮点五: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亮点六:证人可“秘密”出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也做了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亮点七:逃避作证将被拘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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