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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范文

第一篇: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范文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2009-04-21(政干字第295号1995年5月16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是我军干部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合理地分配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对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管理,规范毕业学员分配程序,落实毕业学员分配的各项制度,根据军委、总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总后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组织领导(一)总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在总后党委和政治部领导下,归口干部部管理。其职责是:拟制、呈报总后所属院校面向全军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制定、下达全军院校面向总后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协调总后与全军各大单位及院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检查、督促总后院校及接收单位毕业学员的分配、报到工作;研究制定总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查处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承办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二)总后各院校和接收单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归口本单位干部部门管理。毕业学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成立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任组长,机关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本院校(单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分配方案的拟定、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派遣或接收,以及思想教育和离校前或接收后的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三)院校和接收单位,应依据分配政策规定,认真拟制毕业分配方案,合理确定毕业学员分配去向。有关分配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原则,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克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四)院校和接收单位应对毕业学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分配政策纪律教育。教育毕业学员树立献身国防事业的信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应鼓励、支持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去工作。对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耐心教育无效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各级领导必须模范地遵守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政策规定,不得为子女、亲友的分配说情,不得利用职权违反政策规定干预毕业分配工作。(六)从事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执行政策,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二、分配原则(七)毕业学员分配,必须坚持计划调控、按需分配、训用一致、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优先补充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增编单位和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干部缺额,有利于毕业学员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部队的长远建设。(八)总后院校面向全军分配的毕业学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青年学生学员在全军统一分配;干部、士兵和参加全军文化统考录取的军队干部子女学员(以下简称干部子女学员),原则上分配到原送学的大军区级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分配去向或跨大军区级单位进行交叉分配。(九)个别干部、士兵、干部子女毕业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大军区级单位进行调整分配的,属总后以外的,必须先征得有关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同意,并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备案;属总后与其他大军区级单位相互调整分配(含留校)的,除征得有关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同意外,还须报总后政治部审批;属总后直属单位之间互相调整分配的,除双方协商外,必须报总后政治部审批。(十)全军院校面向总后分配的干部(含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学员,原则上由总后送学单位接收。个别毕业研究生,回原单位不能对口安排的,征得送学单位同意后,可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总后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十一)面向总后分配的青年学生学员和非定向士兵学员,根据各单位年度干部管理计划,在总后范围内统一分配,并优先保证青藏兵站部、嫩江基地及武汉后方基地等部队单位的需要;士兵定向学员,一律分配回定向单位;保送生学员,分配回原送学单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分配去向。(十二)干部子女学员,根据部队需要,原则上在总后范围内统一分配,并优先补充基层部队的缺额。特别边远艰苦地区部队送学的干部子女学员,在可能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三、计划拟定(十三)总后所属院校面向全军分配的毕业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下达。院校应根据分配原则和规定以及毕业学员入学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专业和层次,拟定本院校年度毕业(实习)学员分配计划预案。毕业学员数量、专业和层次与招生计划不一致的,必须注明原因。院校分配计划(预案),必须于上年度10月15日前上报总后政治总干部部。总后政治部干部部根据全军统一要求及总后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后,报总政干部部。(十四)各类毕业学员的留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比例、应届本科毕业生拟录取研究生的数量,按总政治部当年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执行。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送学的毕业学员、各类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原则上不留校。(十五)全军院校面向总后分配毕业学员计划由总后政治部根据全军的统一计划分解下达。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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