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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办法

第一篇: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办法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区位特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而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未能覆盖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红树林等;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等。第三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第四条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编制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市级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到0.7以上。第八条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第十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200-5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率不超过省定的标准。第十二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第十三条因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的,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逐级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参照《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执行。申请更新改造市级生态公益林,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更新改造的可行性报告。第十四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应当不得征用、占用。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经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禁止从事砍柴、采脂、铲草、放牧、狩猎、筑坟、开垦、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非法修筑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八条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破坏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二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二)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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