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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篇: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使从事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提高公司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制度。1.工程项目开工前,公司为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2.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3.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4.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7.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9.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第二篇: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分散企业(项目)风险,促进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综合办公室是办理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第三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第四条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各施工队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第五条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第六条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第七条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经费。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第八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再由综合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第十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自杀或自残的;(三)醉酒导致伤亡的;(四)斗殴伤亡的;(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第三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4、学生自身原因;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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