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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销售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的人员。第三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第四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一注册编号,统一胸牌。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培训及注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本预售项目销售服务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机构备案时,应按规定申报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情况。房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经纪机构备案时,销售服务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将商品房项目销售服务人员情况作为预售方案内容在销售服务现场进行公示。商品房项目销售服务人员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房管部门发现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可在网上公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统一登记取得胸牌从业的;(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胸牌或转借、冒用他人胸牌的;(三)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为促成交易,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或承诺的;(四)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违反其他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第十条房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未及时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和行业声誉的,房管部门将向行业进行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第十一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对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违规行为应建立相应的行业惩戒机制。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加强自身销售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篇:《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0〕6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4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销售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的人员。第三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第四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一注册编号,统一胸牌。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培训及注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本预售项目销售服务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机构备案时,应按规定申报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情况。房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经纪机构备案时,销售服务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可根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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