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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样例5]

第一篇: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3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市长:赵爱明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美化攀枝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攀枝花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攀枝花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七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对外开放供群众游览观赏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目的的绿带和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的圃地;(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主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规划建绿的方针,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阶段性绿化工作目标,实行任期绿化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第八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九条下列城市园林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建设的园林设施,归建设单位所有;(三)由房屋开发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建设的园林设施,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四)居民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五)贯穿城市规划区的铁路两侧,由铁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管护,其投资种植的树木及建设的园林设施,归铁路主管部门所有。第十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专业规划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四)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五)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25%,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第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指标,至2010年本市人均公共绿地应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以上。城市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达到城市规划区面积的1%以上。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总面积的70%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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