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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障措施

第一篇:支付保障措施支付保障措施一、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1、先缴保证金再进行施工生产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我公司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领取施工许可证。2、参与施工的各民工队伍,将为所属民工配置符合施工现场必要保障条件和项目部规定标准的日常生产、生活设施。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民工队所属民工,均由经理部将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进行详实登记。3、按期定时进行完成工程任务计价拨款,按时间段支付民工工资。项目部在施工队完成所施工工程任务后,调查核实民工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后。4、项目部由各工点施工员负责建立与各民工队中民工的直接联系,以便进行民工待遇及工资发放状况的详实调查。5、每半年特别是年终,由经理部组织监督发放民工工资。对不发放民工工资、任意扣民工工资的相关责任人将追其法律责任。6、公司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填报我公司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我公司装备等资料。二、劳务分包保障措施1、公司坚决执行“信誉为先”的理念,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资支付办法、社保事项、工作(生产)条件和任务、双方义务和职责,以及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条款。2、按协议规定及时发放工资。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特别是一线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4、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分包队伍,由专人统一管理。三、材料采购保障措施1、采购部每月底根据采购合同、采购台帐、材料款支付台帐和采购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一起编制《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后生效。2、项目采购部依据批准的《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支付金额填制《项目款项付款申请单》附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经项目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由财务按规定支付,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收款单位和发票单位名称相同。3、采购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或定金的支付,由采购员根据批准的《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的支付金额填写借款凭证附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经项目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由财务支付,财务作为采购员备用金记账,待物资按规定验收入库后,采购员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冲减采购员备用金。四、设备租赁保障措施1、市场调查,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租赁公司,进行质量、价格对比。2、制定租赁方案,报监管部门备案复核。3、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保证双方利益。4、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技术档案,认真做好设备运行的月报工作。填制“机械租赁中心工作日志”并及时向财务部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5、财务部做好工作日志等结算凭证的收集与汇总工作,根据合同及时结算。五、工程分包保障措施:我司对本工程不分包。六、工程款支付保障措施1、对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及时进行工程交验、计量。2、组织计量人员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复核。3、及时支付各民工队的工程款,保障民工权利。第二篇:农民工支付保障措施一、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活动的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于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比例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5%-0.8%缴纳。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不按规定补缴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农民工所在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施工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核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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