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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篇: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工程与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市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08]16号),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咸宁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第五条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咸宁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咸宁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专家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四)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五)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条办公室在开展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政策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四)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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