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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反腐机制研究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大全

第一篇:新加坡的反腐机制研究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大全新加坡的反腐机制研究以及对中国的启示李俊12351015摘要:当前中国政府正推行一轮强有力的反贪风暴,十八大以来数十名省部级官员相继落马,其中不缺乏***、徐才厚、令计划这样的国家级大老虎,可见中央的反腐决心,同时也反映出中国的腐败情况已经严重深入到领导阶层。新加坡作为亚洲最清廉的国家,它和中国一样实行一党执政,执政党的反腐意愿和决心是国家反腐工作开展的基础。然而仅仅靠中央领导层的政治意愿是不够的,反腐还需要一套包括法律、机构和制度的完善的反腐机制来支撑。作者试图通过对比研究新加坡的反腐机制,为中国当前的反腐事业提供一些经验。关键词:反腐机制、法律制度、监督国内外的研究进程:国内方面:①从法制角度: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刘守芬、李淳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②廉政建设的角度:肖艾比《新加坡反腐败的经验及其借鉴》(《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2期)、陆志方《新加坡反腐败经验对中国廉政建设的启示》(《当代世界》2009年第10期);国外方面:关于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的研究不多,主要有《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加拿大学者里克·斯塔彭赫斯特和美国学者萨尔·J.庞德)。一、腐败的定义按照李光耀先生的话来说:“Corruptioninvolvesthedishonestorpreferentialuseofpowerorpositionwhichhastheresultofonepersonororganizationbeingadvantagedoveranother.”也就是说,腐败是指对权力或地位的不诚实或者偏好性的利用从而使某人或者某机构取得相对的利益和优势。新加坡从法律方面对腐败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新加坡刑法》第九章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了公务员犯罪或有关公务员的犯罪:①公务员收取与官方行为有关的合法报酬之外的报酬(第161条);②带有腐败或非法意图影响公共服务而收取报酬(第162条);③对公务员施加个人影响而接受报酬(第163条);④公务员不支付对价,从任何与该公务员处理的事物或业务1有关的人处接受任何有价值之物(第165条)。中国并没有从法律上对“腐败”的对象与主体进行具体的定义,因此在处理”腐败“犯罪时欠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及其合法性容易受人质疑。二、新加坡的反腐成果在殖民地时期,新加坡的腐败情况十分严重,这里主要指的是警队的腐败。据《海峡时2报》对当地警察腐败的报道,警察腐败占所有贿赂案件总数的63.4%。而在二战后期,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以及警察微薄的薪酬难以维持生计,腐败局面更加恶化。经过了独立后数十年的反腐工作,新加坡成为了亚洲最清廉的国家。据德国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显示(见下图),新加坡的清廉指数为84,排名世界第七、亚洲第二,而中国得分为36,排名世界第100名。中国目前正处于腐败高峰期,反腐形势严峻。12新加坡与中国反腐机制比较研究,梅雪,山西大学,2012年新加坡与中国反腐机制比较研究,梅雪,山西大学,2012年(数据来自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统计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日)三、新加坡的反腐机制1、新加坡的反腐法制建设新加坡主要有两部专门的反腐法律:《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法》⑴《防止贪污法》,该法查处的犯罪类型主要有:①一般贿赂罪②与代理人贿赂交易的犯罪③赂撤投标罪④议员受贿罪⑤公共机构人员受贿罪《防止贪污法》对各种腐败罪行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分类。⑵《没收贪污所得法》,该法具体地规定了对贪污贿赂所得的认定、如何处置和处置的程序。其中关于构成贪污贿赂所得的认定,体现了新加坡反腐败法律的的重要特征:我主张你有罪,你自己举证。根据李光耀先生的原话:“WealsoamendedtheLawtoputtheburdenofprooforthedefendantoraccusedifhe/shehadmoreassetsthanhisincomeasreportedinhisincometaxreturns,fromhisemploymentorbusinesscouldhavegivenhim.Hehastodisprovethepresumptionofguiltthattheyweregainedbycorruptmeans.”正如《没收贪污所得法》第4条规定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与其已知的收入不符合,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时,其财产应被视为贪污贿赂所得利益。他需要自己举证这些基于他是通过腐败手段非法获得财产的假设是不成立的,而只要发现该名官员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正当收入,法院不需要证明接受贿赂的人处于可以提供好处的位置上。在这条法律下,官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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